私人财富管理师 | 请求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来源: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时间:  2023-06-20 07:39:28

■ 文章来源:节选自最高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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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资料图)

答:根据您的描述,一方在离婚后不愿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而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该方按照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支持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来判断,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指导原则:

1.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过户的事项,那么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约定。

2. 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法院在考虑是否支持一方的请求时,通常会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一方的请求。

3. 子女的利益: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房屋过户的约定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更倾向于支持该方的请求。

4. 司法裁量权: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离婚协议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行使司法裁量权来做出决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 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 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 自愿性:首先,需要评估赠与人的赠与表示是否是自愿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应该是出于自愿而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欺骗或强迫。如果赠与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赠与表示,那么其赠与表示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2. 合法性:其次,需要评估赠与行为的合法性。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财产法、婚姻法和离婚法等。如果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赠与表示也应被认为是合法的。

3. 知情权和自主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该基于双方的知情权和自主权。赠与人应该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和影响,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赠与表示。另外,赠与人应该有自主权,即有能力决定是否进行赠与行为以及赠与的具体内容。

4. 公平性:最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该是公平的。赠与的财产和价值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得到合理的分配,不应过于偏向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公平性是离婚协议的重要原则之一。

综上所述,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当是自愿、合法、基于知情权和自主权,并且在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的。如果符合这些条件,赠与表示应该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然而,具体评价还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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